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杭州市化妆品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化妆品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费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的施行,接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的会员成员,尚未加入协会的化妆品企业,也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对化妆品行业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化妆品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职工社会保障的规定。
(三)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制假造假。
(四)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五)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 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健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体系,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规范行为,有序竞争,反对虚假宣传,打击假冒伪劣。
第七条 接受监督,强化自律。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倾听消费者的建议和意见,坚持做到宣传诚信,服务诚信,价格诚信,功效诚信。
第八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 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共同维护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市民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备案,由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二O一O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