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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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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是由杭州化妆品企业及化妆品关联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研发机构的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策,按照国际行业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我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宗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经信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事、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华业大厦7幢3层3107室

本会的网址:hzhci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国际国内合作等信咨询服务

(二)组织开展行业内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 活动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培训,组织考察等服务活动

(四)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 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在杭州依法登记注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行业关联企业;

(五)有关联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六)长期从事化妆品行业工作,并担任或曾担任过高

层管理或科技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申请表

2.   企业调查表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企业介绍及图片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最多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最多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二者只能选一,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 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1 年召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30 日【不少于 15 日】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以上的会员提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 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的 2/3 ;【适用于差额选举】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

【适用于等额选举】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3,不能来自统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人 品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热爱协会工作,在化妆品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 个月【至少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 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 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新会员入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

【备注: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超过 70 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 50 人, 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名,副会长 是理事人数的 1/3 名,秘书长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 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 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 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 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七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 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 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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