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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发布时间:2014/12/18 16:03:44    浏览次数:5096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浙江省备案检验机构(也可委托国家局公布的省外备案检测机构检验) 

   具备卫化、微生物和毒理能力的4家: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具备卫生、微生物检测能力的4家,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二、办理流程 

   从6月1日起,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浙江省提前正式启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不再受理企业备案产品的纸质文件资料。企业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www.sfda.gov.cn),通过“许可服务-网上办事”,进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待省局审核确认后正式启用企业账号,申报备案信息。 

   请各企业按照10号通告的要求整理、归档备案资料,并将产品配方和销售包装信息报送至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企业用户自6月1日起报备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有效,6月30日后不需重复申报。 

    已经在省局备过案的产品,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网上补充备案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请说明情况。已备案宣称“美白”的化妆品,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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